環保法規
生態環境部印發《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2022-09-26 發布人:生態環境部 法規與標準處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
生態環境部令(第24號)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已于2021年11月26日由生態環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部長 黃潤秋
2021年12月11日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動,加強社會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企業依法披露環境信息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生態環境部負責全國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組織、指導、監督和管理。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企業是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責任主體。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規范工作規程,明確工作職責,建立準確的環境信息管理臺賬,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記錄,科學統計歸集相關環境信息。
企業披露環境信息所使用的相關數據及表述應當符合環境監測、環境統計等方面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優先使用符合國家監測規范的污染物監測數據、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數據等。
第五條 企業應當依法、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環境信息,披露的環境信息應當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條 企業披露涉及國家秘密、戰略高新技術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商業秘密的環境信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重大環境信息披露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請示報告。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非法獲取企業環境信息,不得非法修改披露的環境信息。
第二章 披露主體
第七條 下列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環境信息:
(一)重點排污單位;
(二)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
(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各級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
(四)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以下簡稱發債企業);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披露環境信息的企業。
第八條 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環境信息:
(一)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的;
(三)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
(四)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
(五)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吊銷生態環境相關許可證件的;
(六)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的。
第九條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名單(以下簡稱企業名單)。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年度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布。企業名單公布前應當在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個工作日。
對企業名單公布后新增的符合納入企業名單要求的企業,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下一年度企業名單。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企業名單公布后十個工作日內報送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4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的企業名單報送生態環境部。
第十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自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之日起,納入企業名單。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自列入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后,納入企業名單,并延續至該企業完成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后的第三年。
上市公司、發債企業應當連續三年納入企業名單;期間再次發生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自三年期限屆滿后,再連續三年納入企業名單。
對同時符合本條規定的兩種以上情形的企業,應當按照最長期限納入企業名單。
第三章 披露內容和時限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負責制定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并根據生態環境管理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企業應當按照準則編制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和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并上傳至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
第十二條 企業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生產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基礎信息;
(二)企業環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態環境行政許可、環境保護稅、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環保信用評價等方面的信息;
(三)污染物產生、治理與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產生、貯存、流向、利用、處置,自行監測等方面的信息;
(四)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設施等方面的信息;
(五)生態環境應急信息,包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等方面的信息;
(六)生態環境違法信息;
(七)本年度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環境信息。
第十三條 重點排污單位披露年度環境信息時,應當披露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環境信息。
第十四條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披露年度環境信息時,除了披露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環境信息外,還應當披露以下信息:
(一)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原因;
(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實施情況、評估與驗收結果。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披露年度環境信息時,除了披露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環境信息外,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一)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存托憑證、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進行融資的,應當披露年度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
(二)發債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存托憑證、可交換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融資的,應當披露年度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
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屬于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披露相關環境信息。
第十六條 企業未產生本辦法規定的環境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自收到相關法律文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環境信息:
(一)生態環境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撤銷等信息;
(二)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三)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的信息;
(四)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信息;
(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及協議信息。
企業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已披露的環境信息進行變更;進行變更的,應當以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的形式變更,并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環境信息。
第二十條 企業在企業名單公布前存在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環境信息的,應當于企業名單公布后十個工作日內以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的形式披露本年度企業名單公布前的相關信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托政府網站等設立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集中公布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內容,供社會公眾免費查詢,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與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等生態環境相關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避免企業重復填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與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對接,推動環境信息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區互聯互通、共享共用,及時將相關環境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報送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4月底前將相關情況報送生態環境部。
報送的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開展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總體情況;
(二)對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監督檢查情況;
(三)其他應當報送的信息。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受理社會公眾舉報,依法查處企業未按規定披露環境信息的行為。鼓勵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運用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核實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引導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納入企業信用管理,作為評價企業信用的重要指標,并將企業違反環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的行政處罰信息記入信用記錄。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企業環境信息公開或者披露規定了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披露環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環境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披露環境信息不符合準則要求的;
(二)披露環境信息超過規定時限的;
(三)未將環境信息上傳至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的。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監督管理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依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依法披露環境信息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镀髽I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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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態環境部綜合司相關負責人就《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2021年12月11日,生態環境部印發了《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綜合司有關負責人就《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和主要內容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管理辦法》的出臺背景。
答: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生態環境部2021年5月印發《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為貫徹落實《改革方案》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明確規定、落實責任、規范行為,生態環境部印發《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聚焦對生態環境、公眾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響,市場和社會關注度高的企業環境行為,加快建立企業自律、管理有效、監督嚴格、支撐有力的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一是著重健全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的具體安排,將多部生態環境法律法規關于環境信息披露的規定整合,解決環境信息披露形式、程序、時限等要求不明確問題;二是著重解決環境信息披露內容不規范問題,強化對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碳達峰碳中和等生態環境領域重點工作的支撐,實現對重要主體、重要行為、重要信息等關注度高、使用需求大的信息全覆蓋;三是著重解決環境信息披露渠道過于分散、部門協作不足等問題,規范環境信息披露途徑,明確管理部門責任,保障合理分工、有效執行。
問:請簡要介紹下《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管理辦法》分為六章,共三十三條,對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主體、披露內容和時限、監督管理等基本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一部分為總則。對《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進行了解釋,規定了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部門職責、主體責任、基本要求、信息安全等內容。
第二部分為披露主體。重點關注環境影響大、公眾關注度高的企業,要求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符合規定情形的上市公司、發債企業等主體應當依法披露環境信息,同時規定了制定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名單的程序、企業納入名單的期限。
第三部分為披露內容和時限。要求企業按照《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編制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和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并分別在規定的時限內上傳至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對于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披露企業環境管理信息、污染物產生、治理與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八類信息;要求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在披露八類信息的基礎上,披露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原因、實施情況、評估與驗收結果等信息;要求符合規定情形的上市公司、發債企業在披露八類信息的基礎上,披露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信息。對于生態環境行政許可變更、行政處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市場關注度高、時效性強的信息,要求企業以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形式及時披露。同時,規定了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和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的披露時限。
第四部分為監督管理。對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建設、信息共享和報送、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等進行了規定,同時明確將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情況作為評價企業信用的重要內容。
第五部分為罰則。對違反本辦法的情形進行了規定,并明確相應罰則。
問:《管理辦法》對服務生態環保重點工作和推動企業綠色發展方面有哪些考慮?
答:《管理辦法》圍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實現減污降碳協同效應等要求,規定企業披露水、大氣等主要污染物的產生、治理和排放、碳排放信息,聚焦對公眾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企業行為,要求披露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信息以及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流向、利用、處置等信息,推動企業加大污染治理和碳減排力度。
《管理辦法》要求企業披露生態環境治理、環境風險防范、環保信用評價等方面信息,切實打通市場主體間、市場主體與監管部門間的信息壁壘,引導企業采取環境友好的生產、經營、投資方式,提升環境績效,讓環保工作突出的企業更好的展現自身,幫助市場更好地選擇環境治理表現優秀的合作對象,提升市場公平性,推動企業綠色轉型發展。
問:如何保障公眾及時獲取、有效使用企業環境信息?
答:一是強化重要環境信息披露,讓公眾“看得全”。著重圍繞公眾、社會和市場關心的信息,選取關鍵性、總結性環境信息予以披露,直觀地向社會公眾全面、細致反映企業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情況和環境治理情況。
二是增強信息披露的規范性,讓公眾“看得懂”?!稖蕜t》細化界定每類主體的環境信息披露內容,提高披露信息的規范性和可比性,減少描述性、一般性及專業性過強的信息,保障環境信息易讀易懂易用。
三是確保信息披露的易得性,讓公眾“看得到”。建立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企業和社會公眾免費使用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企業在該系統上集中公布環境信息,社會公眾可便利獲取信息。通過國家、省、市三級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的互聯互通,建立與其他部門間的信息共享機制,便于各有關部門獲取使用。
問:《管理辦法》發布后,后續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要以制定實施《管理辦法》為抓手,推動深入落實《改革方案》,全面加強環境信息依法披露。
一是不斷加強協同管理機制。生態環境部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與相關部委和單位加強協同聯動,建立運作有效的協同管理機制,形成推動環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力。
二是有力推進信息化建設。加快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建設,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及監督執法結果等內容,讓企業有“途徑”披露信息,讓管理部門有“渠道”監管信息,讓公眾有“地方”查詢信息。充分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有效提升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監管能力。
三是做好宣貫培訓工作?!豆芾磙k法》印發實施后,加強宣傳、解讀、培訓等工作,確保相關部門、地方、企業理解好、把握好、落實好相關要求。同時,要讓社會公眾了解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更好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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