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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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德市生態環境局 寧德市財政局關于延長《寧德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有效期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12-20 發布人:寧德市生態環境局
各縣級生態環境局、東僑分局,各縣(市、區)財政局、東僑開發區財政局:
經研究,決定延長《寧德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寧市環〔2021〕81號),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2日,請你們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寧德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寧德市生態環境局 寧德市財政局
2023年12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寧德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肅查處各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鞏固和促進我市生態環境保護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福建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德市轄區內依法應當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都有權對本市轄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個人(以下統稱被舉報人)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舉報。鼓勵企業內部知情人員對企業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四條 舉報獎勵按照屬地管理、誰查處誰獎勵、分級獎勵的原則,鼓勵依法實名舉報,舉報線索經認定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由辦理舉報案件的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發放。
第二章 舉報
第五條 按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發現的難易程度、危害程度、社會影響范圍等因素,將舉報獎勵分為Ⅰ-Ⅲ級。
第六條 Ⅰ級獎勵應具備Ⅱ級獎勵情形,且舉報的違法行為屬于區域性、行業性的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
(三)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區域性、行業性的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第七條 Ⅱ級獎勵適用于舉報危害性大、隱蔽程度高、專業性強,常規執法檢查難以發現的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或者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上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四)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
(五)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鉛蓄電池等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或未經批準擅自跨省轉移廢鉛蓄電池等危險廢物的;
(六)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
(七)排污單位、第三方監測機構(或監測設備運維單位、生產銷售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或存在其他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情形的;
(八)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未及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或雖有報告但未采取有效應急處置措施;
(九)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且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十)違法排污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二)土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
(十三)其他危害性大、隱蔽程度高、專業性強,常規執法檢查難以發現的惡意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第八條 Ⅲ級獎勵適用于舉報除Ⅰ、Ⅱ級之外其他需要獎勵舉報的較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未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三)應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擅自排污的;
(四)拒不依法執行空氣污染應急預警期間調峰生產或停產限產應急措施的;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企業工業鍋爐、窯爐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
(六)其他較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第九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有獎舉報:“12369”熱線舉報、“12345”熱線舉報、來信來訪舉報、寧德生態環境微信公眾號“環保舉報”、寧德市生態環境局政務網站“網上舉報”及“局長信箱”。
舉報件原則上由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辦理,也可由市生態環境局指定的科室(單位)辦理;跨行政區域的環境違法行為舉報件,由市生態環境局指定辦理。
第十條 舉報人舉報時應當提供以下信息,同時可以在舉報件中明確是否參與有獎舉報:
(一)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
(二)明確的舉報對象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包括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和違法情形;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主體或污染源信息;
(四)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明材料或線索材料,包括但不僅限于行業核心秘密材料、內部文件、財務票據、隱蔽違法行為、錄音、照片、錄像、自動監測設施設置參數、控制軟件程序編碼等。
第十一條 受理舉報的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根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管轄權限確定舉報辦理部門。明確屬于生態環境部門管轄的,依法直接進行調查處理或提請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不屬于生態環境局管轄的,不納入舉報獎勵范圍,并依法告知舉報人向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舉報。
第三章 獎勵
第十二條 對符合獎勵規定的實名舉報人,負責查處舉報事項的生態環境部門應予以發放舉報獎金,或給予實施通報表揚、發放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
第十三條 獎勵分Ⅰ、Ⅱ、Ⅲ級獎勵情形,其中Ⅰ、Ⅱ級獎勵情形根據舉報對案件查辦的貢獻,分為四級貢獻發放獎勵。
一級貢獻:提供具體的企業信息、環境違法情況,能夠積極協助案件調查并提供案件重要線索及關鍵證據材料,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完全屬實,使重大環境違法行為得以及時查辦,或通過舉報避免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消除重大生態環境安全隱患。
二級貢獻:提供具體的企業信息、環境違法情況,能夠積極協助案件調查并提供案件重要線索及關鍵證據材料,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完全屬實的。
三級貢獻:提供具體的企業信息、環境違法情況,能夠積極協助案件調查并提供案件重要線索及相關證據材料,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基本屬實的。
四級貢獻:提供具體的企業信息、環境違法情況,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基本屬實的。
第十四條 Ⅰ級獎勵情形獎勵金額為10000-300000元;符合一級貢獻的按照舉報案件處罰金額5%確定,同時執行50000-300000元的上下限標準;符合二級貢獻的按照舉報案件處罰金額3%確定,同時執行10000-50000元的上下限標準;符合三級、四級貢獻的執行10000元下限標準。
第十五條 Ⅱ級獎勵情形獎勵金額為500-10000元;符合二級、三級貢獻的按照舉報案件處罰金額3%確定,同時執行2000-10000元的上下限標準;符合四級貢獻的按照舉報案件處罰金額1%確定,同時執行500-2000元的上下限標準。
第十六條 Ⅲ級獎勵情形獎勵金額為100-500元,不區分貢獻,按照舉報案件處罰金額1%確定,同時執行Ⅲ級獎勵情形獎勵金額的上下限標準。
第十七條 符合獎勵情形的舉報件未進行行政處罰的,執行對應貢獻獎勵金額下限標準予以獎勵。企業內部知情人員對企業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符合獎勵規定的,執行對應貢獻獎勵金額上限標準予以獎勵。
根據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發現的難易程度、危害程度、社會影響范圍等因素,可向省生態環境廳上報申請對舉報人授予省級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
第十八條 舉報辦理部門應對舉報是否符合舉報獎勵條件進行認定,不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納入普通環境投訴舉報依規辦理,符合獎勵情形的作為有獎舉報件按程序報批。
舉報人明確表示參與有獎舉報的,承辦單位應告知舉報人認定結果;舉報人未明確表示參與有獎舉報的,經甄別符合獎勵情形的舉報件,在征得舉報人同意并完善相關信息后作為有獎舉報件。
第十九條 經認定屬于有獎舉報范疇的舉報件,舉報辦理部門應在對舉報件涉及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或處理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獎勵決定,并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發放獎勵應充分考慮舉報人對獎勵形式的實際需求,可以為現金獎勵或同等金額話費獎勵、物質獎勵、精神獎勵等形式,獎勵按照各縣級生態環境局分黨組財務管理辦法要求發放。
舉報人自收到領獎通知之日起60日內領取獎金,逾期不領的,視為明確拒絕接受獎勵。因舉報人提供的個人身份通訊信息不準確,導致無法兌現獎勵的,由舉報人自行負責。
通過轉賬或現金方式支付獎金的,按照稅務部門有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事實不清,或舉報內容難以確定的;
(二)舉報人舉報前被舉報人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已有線索,或已被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立案或調查的;
(三)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在限期整改期間內的;
(四)舉報前新聞媒體或各網絡平臺已經曝光的;
(五)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調查不屬實的;
(六)不屬于生態環境局監管范圍的;
(七)舉報人為依法負有法定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
(八)舉報人為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的;
(九)舉報人明確拒絕接受獎勵的;
(十)同一有效舉報已獲得省級或其他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部門獎勵的,不予獎勵;
(十一)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二十一條 舉報獎勵實行一案一獎,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人通過弄虛作假、栽贓陷害騙取獎勵資金的,取消其獎勵資格;已經獎勵的,收回獎金并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二)對舉報同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重復獎勵,只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舉報時間順序以受理舉報登記的時間為準;
(三)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被舉報人再次發生符合獎勵范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可以繼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可再次獲得獎勵;
(四)對一次有效舉報中查實被舉報對象具有多種違法行為的,以舉報內容對應的違法行為予以獎勵,不累積獎勵金額。
第二十二條 舉報獎勵發放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然人舉報的,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領取,也可指定人員代領,領取人需攜帶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和委托函領??;
(二)聯名舉報的,由聯名舉報人推選一名代表向生態環境局申領獎金,領取人需攜帶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和聯名舉報人的授權委托書領取獎金,獎金由聯名舉報人平均分配或自行協商分配;
(三)單位舉報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領取,也可指定人員代領,領取人需攜帶有效身份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舉報人的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和委托函領取。
第二十三條 舉報獎勵經費,按照誰查處誰獎勵的原則,由同級財政納入生態環境部門預算統籌保障,按項目進行審查和撥付,??顚S?。
第二十四條 受理舉報的生態環境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嚴格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市生態環境局及各縣級生態環境局應當商請公安機關在職責范圍內予以保護。
第二十五條 受理舉報的生態環境局應當建立獎勵檔案,加強對舉報獎勵經費的管理,接受人事、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局及各縣級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在舉報登記、受理、調查、發放獎金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舉報人信息,以及挪用、侵吞舉報獎勵經費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舉報人存在下列行為的,由受理舉報的生態環境局轉送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制作虛假證明材料舉報的;
(二)制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陷害被舉報人的;
(三)以投訴舉報敲詐、勒索被舉報人的;
(四)舉報人阻礙、干擾執法檢查工作的;
(五)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依法應當由市生態環境局及各縣級生態環境局查處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是指根據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整合職責,應當由市生態環境局及各縣級生態環境局查處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海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暫不列入舉報獎勵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企業內部知情人員是指存在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內部或者相關往來行業知情人員,包括從事管理、設計、建設、生產、運輸、銷售、財務、安環、維修及其他崗位人員。
本辦法所稱重要線索是指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確切的時間、地點、方式、工具、設施、實施人員等對于案件辦理具有重要意義的線索。
本辦法所稱關鍵證據材料是指企業或行業與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相關的核心秘密文件、隱匿的財務賬本、發票、隱蔽違法行為錄音、照片、錄像、自動監測設施設置參數、控制軟件程序編碼等對于定案具有關鍵意義的證據材料。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期間,寧德市生態環境局可以根據生態環境保護情況及本市生態環境執法需要,在省級辦法規定內對本辦法進行修訂并向社會公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專項執法行動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另行發布通告,確定專項行動的舉報活動期限、獎勵標準、違法行為分類及情形等。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寧德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寧德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3年12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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